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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盐田区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来源:发布时间:2016-08-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医院和社康中心的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有效预防及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参照调整医疗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致力于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有法可依、处理恰当。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

  第五条  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医院各临床医技科室、社康中心应当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相互协调,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树立正确、积极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制,尽最大可能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医院、社康中心每年四次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通过集中学习、轮训以及各种会议强调通报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特别要学习《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第七条  医院、社康中心所采购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假药、劣药进入医院、社康中心,医院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把好质量关。医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毒麻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医院医务科应当认真做好麻醉药品使用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做好药品临床研究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医院相关科室应当做好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及放射性药品的保管和处理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安全防护规章制度。

  第九条  医院设备和物资部门要严把医疗仪器和卫生材料等医疗用品的准入和质量关,并由医疗仪器招标采购委员会和卫生材料招标采购委员会进行监控。对于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医疗器材标准管理办法》的医疗仪器和卫生材料坚决不能购进。各科室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医院审批同意的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和药品。

  第十条  医院后勤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各临床科室的后勤保障工作,保证供电、供水。把好病房膳食供应质量关。

  第十一条  医院、社康中心应当对所聘用人员、进修人员等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加强进修生、实习生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  医院感染控制部门应当做好院内感染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各科室、社康中心应当做好污染物的处理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院内感染的发生率。

  第十三条  医院、社康中心应当认真抓好窗口服务工作,保证专家按时出诊,严格按专业诊病及收治病人。

  第十四条 医疗质量是保证医疗安全的关键要素,全体医务人员要不断强化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意识。医院、社康中心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全程质量控制和持续质量改进,实行医疗管理委员会、科室(中心)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和医务人员个人三级管理体系。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和专家组成,院长是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副院长、相关职能部门都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教育各级医务人员勤勉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强化质量意识,努力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二)审校医院医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医疗、护理质量评审标准和奖惩制度。

  (三)管理及控制各科室、社康中心诊疗、护理等医疗质量情况,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以期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四)对重大医疗事故争议应及时进行讨论和处理,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每季度全院通报一次。

  (五)对医院有关质量管理的体制变动,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进行讨论并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医院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医院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是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委员会和医务科的领导下,对全院的医疗质量进行监控。医院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的职责为:

  (一)具体负责监控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工作。

  (二)督促各科室、社康中心《全程医疗质量控制实施细则》的实施。

  (三)每月召开医疗质量例会,收集科室主任和质控小组反映的医疗质量问题,协调、解决各科室、社康中心质量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每月抽查各科室住院环节医疗质量问题,进行持续监控,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干预措施,并向院长及分管副院长汇报。

  (五)每月收集门诊和病案质控组反馈的各科终末医疗质量统计结果,分析、确认后向相关科室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每季度提交医疗质量量化考核结果,并和绩效工资挂钩。

  (七)每季度编辑医疗质量简报和不良医疗文件公示栏。

  第十六条  医院各科室、社康中心成立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由科(中心)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和其他相关人员3—5人组成,科(中心)主任是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小组成员进行具体分工,分别负责科室(中心)各项医疗质量监控和管理。科室(中心)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的职责为:

  (一)结合本专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和修改本科室(中心)疾病诊疗、护理常规、医疗事故预防措施和药物使用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科室(中心)《全程医疗质量控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责任落实到人并与绩效工资挂钩。

  (三)每月组织各级医务人员学习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强化质量和安全意识。

  (四)科室(中心)负责人必须参加医疗质量例会,反映问题并收集与本科室(中心)有关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全程质量控制中要自我管理,特别要遵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危重病人报告制度、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等,以确保医疗质量控制方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  医务科的职责为:

  (一)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通过集中学习、考试和轮训的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

  (二)督促和协助各科室、社康中心主动与患者沟通,积极主动征求病人及家属意见,通过各种形式建立起良好的医患互动关系;

  (三)监督和检查门诊及科室医疗事故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制定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措施;

  (四)指导、协助门诊和科室对无医疗缺陷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指导及参与有医疗缺陷的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包括协商和解、申请事故鉴定和诉讼;

  (五)及时总结通报医院医疗事故整改经验教训,制定医疗安全工作计划;

  (六)审批医疗文件的复印和封存。

  第十九条  预防保健科及相关科室应当认真做好传染病的监控工作,加强对传染病人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传染源进行处理,避免在院内引起传染病流行。

  第二十条  各临床科室使用的血液及血液制品必须经医院输血科统一配送,输血科和临床各科室应当严格遵守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输血和成分输血应当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十一条  医院各科室、社康中心及各级医疗人员要不断强化预防医疗事故的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把抓医疗安全纳入日常工作中,签订《科室(中心)医疗安全目标责任书》;各临床科室要与入院病人签订《医患关系合约》;抓好重点病人、重点岗位、易发人群、节假日及下班时间的医疗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各种医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要有强烈的责任心;遵守劳动纪律,杜绝值班人员脱岗现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实施细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医务、人事、监察等部门定期督察。

  第二十三条 医务人员应当掌握执业规则,认真履行自己权利与义务。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急危患者的急救处置,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社康中心对危重病人实施紧急处置后,应立即转往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和治疗,不得截留危重病人。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患者权益,改善医患关系。在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认真执行医院制定的《接受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病人必须履行签名手续的规定》。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应遵守医院制定的《新技术、新项目管理方法》。

  第二十五条  医务人员外出会诊应经医务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医院《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科应当每月召开住院病人工休座谈会,充分和患者或家属沟通,及时发现和消除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隐患;每月总结科室安全情况,设立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本,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医务处、护理部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病案进行科学管理和利用。认真做好门急诊病历及住院在架病历管理工作。病历的复印和封存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事故的处理,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程序进行。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严格按照本预案进行。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一)院本部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要求处理,医务科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指导、协调部门。

  (二)社康中心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必须先由社康中心负责人亲自组织处理,不得随意推诿;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由医院医务科牵头成立院内治疗小组和请院外专家会诊。尽可能减轻由此给病人造成的损害,注意做好病人家属安抚和沟通工作;及时审查有关病历资料,注意搜集有关临床医学证据;病历复印和封存按本预案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社康中心难以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应报医院医务科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处理。

  (三)医疗方面的医疗事故争议,由医院医务科组织调查讨论,初步将争议划分为无医疗缺陷和有医疗缺陷两大类。

  1、存在下列情况,应当在12小时内由医务科上报医院领导:(1)存在医疗缺陷,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2)虽然不存在医疗缺陷,但医患双方分歧严重,影响重大或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

  2、发生下列情况的,医院应当在12小时内由医务科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对无医疗缺陷的医疗事故争议,由相关科室或社康中心进行解释,争取和解;必要时由医院医务科协助处理。

  (五)对有医疗缺陷的医疗事故争议,相关科室或社康中心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讨论,社康中心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3天内作出口头答复,并指定专人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如患者或其家属书面申诉,应当由相关科室或社康中心负责在一周内准备书面答复材料,材料交医院医务科或护理部审定后答复并存档。必要时由医务科、护理部或者相关职能处室组织科主任、社康中心主任、当事人与患者或其家属商谈,争取相互理解、达成共识,并争取和解或协商解决;若医患双方协商不能达到共识,可以通过行政调解和诉讼解决。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所需材料由相关科室、社康中心在鉴定前1周准备完毕,并报医院医务科,再上报区卫生行政部门。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医疗事故争议,所需材料由医院医务科牵头组织准备,相关科室、社康中心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并由科室、社康中心负责人出任诉讼代理人之一,必要时由医院聘请律师参与诉讼。

  (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特别是发生扰乱科室、社康中心医疗工作秩序者,相关科室、社康中心应及时报告保卫科或报当地公安机关。医院保卫科必须及时介入纠纷处理,进行全程保卫工作,要制定出一套医院医疗事故争议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确保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人员及相关科室、社康中心医务人员安全。如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争议,患者及家属出现暴力倾向时,医院保卫科必须有保卫干部及保安人员迅速到场维持现场秩序,如已出现或预见会出现不能控制情况必须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在与病人家属协商过程中,医院保卫科应注意保护院方参与人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必要时派员参与处理,坚决执行卫生部、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医院将本预案所规定的各临床医技科室、社康中心职责的条款纳入其年终考评指标,作为医院先进科室、先进个人评比的重要依据。对全年无医疗缺陷、全年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机构、科室、社康中心,可给予奖励。凡出现医疗缺陷引发较大医疗事故争议或构成医疗事故的科室、社康中心及个人,不得参加当年各种评比及个人晋升,并将有关资料存入人事档案。

  第三十条  医务人员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规范,主观上有过失,存在医疗缺陷或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按医疗缺陷的轻重或医疗事故的分级、主观过失的程度分别给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当事人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事故争议是指尚未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或结果有分歧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医疗缺陷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虽有过失,但未构成医疗事故或未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对本预案有解释权。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预案印发前的有关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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